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编号:
38-2-0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六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
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2004]20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
5、《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京药品监督发[2004]167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1个工作日(24小时)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受理(变更企业名称的,同时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变更换证”(3.5寸盘)(申请人在www.sfda.gov.cn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
2、
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的申请书。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需变更的项目和理由(注明变更前的企业情况)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
3、
《〈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可以由系统企业端填报完毕后直接打印)
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变更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交: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核准变更文件;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7、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
(1)企业任免决定书或董事会决议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任免决定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3)任免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资格证书或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8、变更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还应提交:
(1)企业任免决定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2)非法人企业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任免决定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3)任免后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资格证书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9、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
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11、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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