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编号:
38-1-0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六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
4、《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国食药品监督市[2004]76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1个工作日(24小时)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变更企业名称的,同时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的申请书 (示范) 2份。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名称、需变更的项目和理由(注明变更前的企业情况)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注明日期;
2、
《〈药品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2份;
示范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4、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5、变更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交: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
(1)企业任免决定书或董事会决议文件2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任免决定书2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3)任免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2份。
7、变更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还应提交:
(1)企业任免决定书2份,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非法人企业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任免决定书2份,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
(3)任免后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资格证书证明的复印件2份;
(4)质量负责人的大学以上学历和执业药师证明的复印件2份。
8、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变更申请”(3.5寸软盘);
9、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2份,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
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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