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政策介绍
一、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外,均按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二、纳费义务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费纳费义务人,按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及合同约定确定
(1)使用国家划拨土地或中方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由外商投资企业负责缴纳;
(2)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或作为合作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由中方投资者或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负责缴纳。
(3)租赁土地、房屋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由承租方或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一方负责缴纳。
三、纳费核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与国土和房屋管理部门签定用地合同,合同中确定应纳费额。
对未与房地部门签定用地合同的,由原负责征收的财政机关对纳费人应纳费额作出批复。
土地使用费的征管职能划转到地税部门后,对未签定用地合同的以及财政部门未作出批复的,由地税部门暂按85年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高限为其核定应纳土地使用费,办理纳费申报手续,待签定用地合同后,重新办理纳费申报手续。
四、土地使用费标准及费额计算 依据京政办发[2001]74号文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执行。采取定额标准核费,费额由1元/平方米.年--150元/平方米.年。
应纳费额=占地面积*适用标准
五、纳费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企业已与房地部门签定用地合同的,可根据用地合同中确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起始日为计算应缴费日。
由地税部门暂核土地使用费的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
对于租赁房屋、土地的企业,应根据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企业用地日开始计算。
六、纳费期限
土地使用费按年计算,于每年10月的前15日内缴纳。
七、纳费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申报表》使用《税收缴款书》缴纳土地使用费。
八、纳费地点
土地使用费纳费地点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地。
九、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滞纳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超低价代办注册北京公司,服务热线:010-82022548 82022203(北太平庄) 58697855 58697599(建外SOHO)
声明:本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