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编号:38-33-10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
3、《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令第50号)
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
5、《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时限:即日(24小时)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开办由所在区县的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1份;
示范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5、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6、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时限:即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
2、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近一年卫生监督笔录所显示的守法经营情况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出具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制作《卫生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
3、对不符合标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时限:即日
三、送达
标准:
及时将新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送交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将新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或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与申请人,收回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时限: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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