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编号:
38-2-02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第九条)
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2004]20号)
5、《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京药品监督市[2004]167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单位提出
验收申请 ,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3.5寸盘)(申请人在www.sfda.gov.cn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
2、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零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8、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
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2份;
10、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3、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
[1] [2] [3] 下一页
超低价代办注册北京公司,服务热线:010-82022548 82022203(北太平庄) 58697855 58697599(建外SOHO)
声明:本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