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变更许可项目、变更企业名称等
编号:38-33-07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
3、《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令第50号)
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
5、《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许可项目、变更企业名称、委托生产企业
变更经营办公地的,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许可项目中产品名称的
1、
《北京市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1份;
示范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份;
4、变更后的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标识、说明书实际样稿1份;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1份;
5、委托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变更产品名称后的产品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1份;
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7、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1份。
(二)变更企业名称的
1、
《北京市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1份;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份;(受委托生产企业不提供)
5、变更后的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标识、说明书实际样稿1份;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1份;(受托加工企业不提供)
6、委托生产企业需提交变更后签署的委托加工合同1份;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1份。
(三)委托生产企业变更经营办公地的
1、
《北京市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1份;
示范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份;
5、变更后的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标识、说明书实际样稿1份;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1份;
6、新场地的使用证明1份(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1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申请人为委托加工企业,材料中由受托方提供的材料必须同时加盖受托方的公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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