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
编号:
38-7-03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
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第二十四条)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
3.《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京药监市[2005]22号)(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时限:1个工作日(24小时)
受理范围:由企业注册的经营所在地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企业变更换证申请”填报打印)
示范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1)变更企业名称的,还应提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的,还应提交: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质量管理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以上变更人员人事任免决定或董事会决议。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上级法人企业的任免决定书。以上资料应加盖企业公章。
5.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申报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
法律责任的承诺;
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2份;
7.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客户端“企业变更换证”导出盘(3.5寸软盘)。(申请人在
www.uncnet.com/ylqx/dowm.html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变更企业名称的核对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与原《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号是否一致。
5.核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所填写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准确,“企业名称”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
6.核对变更事项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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