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
编号:
38-9-02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分局
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2 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市药监局受理,其他企业由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药监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 份;
示范
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2份复印件;
3、企业变更的情况说明2份;
4、生产场地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2份;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2份,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4份(拟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的企业适用);
5、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检测报告应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测报告;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2份,包括申报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
法律责任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3份。
企业变更生产范围,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份;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2份复印件;
3、企业变更的情况说明2份;
4、拟生产的相关产品标准和产品简介各2份。产品简介至少包括对产品的结构组成、原理、预期用途的说明;
5、
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清单 2 份;
6、拟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图2份,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7、拟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需提供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检测报告应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测报告;
8、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内审员证书复印件2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拟增加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适用);
9、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2份,包括申报材料目录和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3 、生产企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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