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药品批发企业选址筹建
编号:
38-1-01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一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4、《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品监督市[2004]76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选址筹建 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筹建申请 (法人签字;应说明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经营的模式、拟设置组织机构、拟订各部门基本职责、拟设置仓库的基本情况、拟订规章制度情况以及拟办企业法人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有否《药品管理法》第 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等),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5、企业筹建计划、方案;
6、拟建立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应包括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质量控制的全过程);
7、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3.5寸软盘);
8、拟建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目录;
9、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
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10、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2份;
11、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3、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
岗位责任人: 市药品监督局 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及设置标准等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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