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 药品批发企业 GSP认证
编号:
38-3-01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三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国食药品监督市〔 2003 〕 25 号 第十七条至三十七条)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国药管市 [2000]526 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7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申请 GSP认证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区管药品批发企业申请GSP认证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2份;
示范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批准企业经营特殊药品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集中设库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复复印件2份);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2份;
4、
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2份;
5、
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职称或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6、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职称或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7、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2份;
8、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企业情况表2份;
9、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2份;
10、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2份;
11、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方位图2份;
12、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平面布局图2份(注明仓库长、宽、高,营业场所长、宽);
13、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2份 ,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
法律责任的承诺;
14、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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