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编号:
38-1-02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一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4、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品监督市[2004]76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验收申请 (法人签字),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批发)》;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7、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3.5寸软盘);
8、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
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2份;
10、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3、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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