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承诺;
12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3 份。
标准:
1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3 、生产企业提交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如有)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4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申请表》、《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登记表》(如有)所填写项目应填写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相同;“生产范围”符合第二类、第三类产品管理类别的规定;
5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任命文件应有效;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同,复印件确认留存,原件退回;
7 、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出租方要提供产权证明)应有效;
8 、企业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应有效;
9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文件目录,主要应包括采购、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入库、出库、质量跟踪、用户反馈、不良事件监测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等文件;
10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环境检测报告应有效;
11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 2个工作日
二、 审核
标准:
1 、资料审核
( 1 )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并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
( 2 )企业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仓储场地、环境及生产设备。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 3 )企业应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
2 、现场审核
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审查标准》或相应生产实施细则对企业现场进行审核,并达到合格标准。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情况分别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符合审核标准的,出具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出具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交与复审人员。
时限: 2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 、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2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 、对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局医疗器械处主管处长、分局医疗器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查流程记录进行复审。对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交与审定人员;对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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