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并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一)》上部,于当日将申请材料转市场监督科;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于3日内将《补正材料通知书》返至受理人员,双方在《行政许可移送表(一)》下部签字;受理人员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次日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一)》下部补正告知时间。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5.《受理通知书》、《接收材料凭证》、《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注明日期。
时限:2个工作日 ???
二、申请材料移送
标准:材料齐全,手续清楚。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受理人员与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整理、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二)》上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由受理办移送人员于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交接双方须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二)》上部。
三、审核
标准:
(一)材料审核
符合标准审核申请材料要求。
(二)现场检查
1.应与已有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具有
350米以上可行进距离;
2.店堂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饮片增加30平方米),京郊十区(县)(不含政府所在城镇行政区域内的)店堂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
3.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应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店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审核意见
1.出具审核意见;
2.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一)》以下简称《审批流程表(一)》。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依据《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审核申请材料。
(二)现场检查
1.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组织选派药品监督人员组成检查组对申请企业现场进行检查。
2.由市场监督科负责组织监督人员2名以上(含2名)对现场进行检查,填写《现场验收记录》并签字,由企业负责人(或授权)当场签字确认。
3.实际测量:店堂使用面积、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的可行进距离。填写《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际测量回执》,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公章,申请人、审核人员双方签字认可。
(三)审核意见
1.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符合验收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填写《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表(一)》(以下简称《审批流程表(一)》,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2.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验收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一)》,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22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对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4.填写《审批流程表(一)》。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科主管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一)》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对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一)》,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的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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