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5、药品、医疗器械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变更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审核申请材料;
2、增加经营范围以现场验收结果审定,经营条件应达到规定的要求。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验收情况分别进行审核。
2、对符合标准的,出具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3、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时限:9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材料审查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副本变更内容与正本一致;
5、《行政许可决定书》与证件内容一致;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7、对同意变更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注册地址的,同时制作《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变更栏;
8、对不同意变更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注册地址的,同时制作《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变更栏,副本变更内容与正本一致。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六、送达
标准:
1、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注册地址的,同时收回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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