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3、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规范;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
5、《行政许可决定书》与证件内容一致;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7、对同意核发许可证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经营许可证》;
8、对不同意核发许可证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六、送达
标准: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批件,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送达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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