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 第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变更、补办
编号: 38-8-03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十三条)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
3、《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
5、《关于医疗器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5]174号
收费依据:不收费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 企业申请第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 规格型号的文字性改变、产品标准名称或代号的文字性改变、变更说明书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补办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生产企业实体不变,企业名称改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变更(补办)申请表》; 示范
申请企业填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变更(补办)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填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应与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相同;
(2)“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所提交的产品标准、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中所用名称、规格型号一致。
2、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3、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2份; 示范
(1)“生产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与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内容相同;
(2)“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变更后的产品标准一致;
(3)“产品标准”应填写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编号及名称。
(4)应在“备注”中注明变更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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