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二、条件
基金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提交材料目录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名称变更还需填写名称变更理由;住所变更还需填写住所证明;原始基金变更还需填写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宗旨或业务范围因章程修改发生变化的还需重新核准章程。
四、程序、期限
(1)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变更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变更登记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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