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半官方及未建交国家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终止
审核项目名称:台湾、半官方及未建交国家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终止
审核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2、《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3号)。
审核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
审核总时限:30个工作日(依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9 条)。
审核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设立: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由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或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可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
(5)由该企业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办公地点租赁合同及公安部门颁发的涉外证明;
(6)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
(7)审核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以上依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2、延期: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2)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
(3)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该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5)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登记证复印件;
(6)由该企业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办公地点租赁合同或场所使用证明;
(7)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申报表》
(以上依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3、变更:
台湾、半官方及未建交国家企业要求变更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常驻机构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办公地址,需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变更办公地址的申请可由首席代表签署)及与变更相关的材料,并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报表》。(依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4、终止:
台湾、半官方及未建交国家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申请撤销其常驻机构,报外经贸部审批。
标准:
1、申报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台湾、半官方及未建交国家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及终止的申请书和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应用中文书写,如用其他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其他申报材料如用中文以外的文字书写,必须附中文译本。(依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3、审批机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就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的全部或部分申报材料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依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岗位责任人:对外贸易管理处业务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予以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的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企业必须是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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