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特别提请注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
代表处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各类登记注册,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代表处登记管辖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各类登记注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代表处收费标准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600元;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收取登记注册费300元;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雇员登记、雇员延期登记以及雇员变更登记均收取登记注册费100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延期)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代表处变更地址
(1)《驻在地址证明》;
(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代表处变更代表
(1)变更批准文件;
(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代表授权书或委托书(凡属接替原代表的,应说明原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
(3)新任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变更代表应交回原代表的《代表证》原件及加盖机构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变更首席代表的交回原首席代表的《代表证》原件及《登记证》原件;
(5)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代表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注册。
代表处变更名称
(1)变更批准文件;
(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派出企业名称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
(3)原《登记证》、《代表证》。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名称登记。
代表处变更业务范围
(1)变更批准文件;
(2)原《登记证》。
代表处派出企业地址变更的
(1)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派出企业地址变更的合法证明复印件;
(2)原《登记证》。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被委托人应为本代表机构的代表或雇员。
注:首席代表本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无须提交《指定(委托)书》。
3、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4、(五)至(七)项雇员登记的文件、证件,应由雇员派遣单位统一向市工商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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