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行政许可总时限:成立登记审批20日,变更登记审批20日,注销登记审批20工作日。
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
(一)受理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社会团体增设机构申请表
2.社会团体、代表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3.社会团体住所证明
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受理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2.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
3.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
(二)初审
1、 初审标准:
1.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名称须冠以一级社团的名称;
3.名称所反映的业务范围须包含在一级社团的业务范围之内;
4.不予与登记的社团组成成员业务范围重复、交叉;
5.不得具有经营性质;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发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辩告知书》,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4.必要时举行听证
5.必要时召开座谈会,听取会员单位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社团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
时限:10日
(三)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社团办主任。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转入审定程序。
不符合标准,同受理负责人沟通情况,签署不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及理由,转入审定程序。
时限:5日。
(四)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员:市民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办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同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办理。
时限:5日。
(五)制作文书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社团管理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5日。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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