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协作关系。市和区、县要安排资金,用于推动小企业实现专业化发展,并对协作配套好的项目予以贴息。
(二十六)引导小企业集群发展。鼓励小企业按自身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在特定区域集群发展。凡以产品为纽带,形成鲜明区域经济特征的企业集群,所在地政府部门应在规划、财税、用地以及服务等方面提供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二十七)促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国有、集体企业均可通过产权结构的调整、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等方式实现改制。改制过程中,企业产权结构发生变化,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且吸纳社会、职工投资占企业股本金50%以上的,经市财税部门核准,在改制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鼓励经营者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实物抵押以及期权奖励等方式持有企业股份,参与企业改制。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可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1997〉1号)享受相应政策。
(二十八)鼓励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小企业运用税后利润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项目投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可享受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符合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二十九)对有关人员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以支持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小企业,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时间内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下岗、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和企业职工创办小企业,在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也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十)鼓励吸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凡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数达到50%,可认定为劳服企业,予以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50%的,可按实际吸纳人数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三十一)重点支持三类鼓励型小企业。重点支持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的小企业(以下简称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对处于成长期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给予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处于出生期和衰退期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给予宽松准入,并畅通退出,同时在一定时期提供免费服务。
(三十二)允许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和参与股权收益分配。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兼职或停薪留职创办科技型小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两年期满后,可自主选择去留。
科技人员参与科研项目开发,并以科研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属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属企业自主开发的科研项目,从项目实施起的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30%的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20%的股权收益;属单位未开发项目,经与单位协议约定,开发者自筹资金进行开发的,对其成果享有独占使用权。
(三十三)提供创业资金支持和担保贴息。科技创业型小企业可申请孵化基金资助;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的小企业,其创业所需贷款给予优先担保支持。下岗和失业人员自主创办并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处于创业阶段的小企业,由再就业基金给予贷款担保,或根据情况给予部分贴息。
(三十四)提高固定资产折旧水平。对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按照规定,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20%-30%。
(三十五)放宽工资总额的限制。对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允许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发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并可以全额成本列支。
(三十六)提供经营用房租金优惠。三类鼓励型小企业改制后,保持原有经营项目的,两年内仍维持改制前原有公有非居住房租金,在办理公有房产承租关系变更时,过户费用按工本收取。对下岗和失业人员使用自己的底层居住用房开办经认定的家政服务,在不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前提下,按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在开办的两年内仍维持公有住房租金。
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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