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积极支持新企业的出生,推动老企业的改制;积极促进全社会小企业的发展,在政策上对鼓励型的企业予以重点倾斜。通过一系列措施,促使本市小企业的数量规模进一步扩张,以满足经济转型时期对扩大就业的需求;促进小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调整和产品升级;促进小企业加快实现制度创新,推动所有制结构调整,增强竞争活力;促进小企业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使国民经济分工体系更趋合理。
改革前置审批制度,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和重心的转变,提高管理效能。除
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对本市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项目予以清理、削减和重新确认。各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所涉及的审批项目和审批内容自行清理,提出改进意见。对需要继续审批的,应向市政府申报核准。
加强小企业的信用基础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编码规则,赋予本市小企业的唯一标识码。由有关部门提供小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小企业信用档案库,为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建立信用基础。社会中介机构对小企业试行信用等级评估,引导小企业守信经营,帮助小企业提高资信透明度和知名度。同时创造条件,将企业在各部门分头登记设卡改为从出生到退出的“一卡一码制”。
四、完善金融支持体系,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
支持银行调整信贷业务,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针对小企业的特点,改进发放贷款的审核标准和办法,放宽对小企业融资的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担保贷款业务,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保证贷款;支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贷款审理。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探索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措资金的各种途径。
五、构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小企业的服务和支持
围绕小企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行政服务;行业协会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制定和完善行业经营准则,引导和规范会员机构的服务行为;各类市场中介机构要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提供公正、全面、有效的服务。建立上海市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联通区县、行业和社会各类服务机构,通过存量资源调整、社会各方参与,调动和吸引各方面的力量,在人才、技术、信息、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小企业的服务,形成为全市小企业服务的网络。
加强小企业经营的风险预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对负债达到一定比例,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小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控制变更、停业重组、督促歇业、予以注销等措施。
为使企业职工就业时有保障,失业时有保险,本市建立小企业欠薪基金。欠薪基金由企业年度缴费组成,如有不足,市、区通过有关渠道予以补充。欠薪基金专门用以垫付少数企业在申请破产、无力维持经营等需要退出市场的情况下,先期垫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未依法按期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薪基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市总工会、小企业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落实基金的垫付以及代位追偿等。
实行对小企业分阶段、分类型的政策聚焦和政策扶持。对处于出生期阶段和衰退期的小企业,给予宽松准入、畅通退出、提供免费服务(一定时期内)等平等政策;对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创业型、吸纳就业及下岗失业人员的都市工业型和社区服务型这三类鼓励型小企业,在财税、融资、担保、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实行鼓励扩展的政策。
减轻小企业的收费负担。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界定,减少或免除小企业在设立、经营和歇业过程中的费用负担,取消变相扩大范围、带有盈利性质的收费,取消借助其它中介机构形式转移收取的费用。对非行政事业性的收费,要加强引导,加强监管。对小企业的收费,要进行监控,使小企业的各项费用负担下降到合理水平。
鼓励和促进小企业在社会生产和市场经营中实行专业化分工,引导小企业立足和坚持“小而专、小而精、小而优”的发展方向,运用综合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导向,促进小企业形成企业集群、产业集群和区域集群,以快速产生小企业集聚发展的效应;鼓励大企业将关联的小企业纳入整体发展体系中,对为其配套的小企业给予技术、信息、资金、市场网络等支持,使小企业在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竞争中得到稳定发展;鼓励正常的市场竞争,反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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