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关人士评价,法规中有关“创业扶持”、“创新推动”、“资金支持”、“权益保护”等利好规定,将为江苏中小企业加速发展带来法律助推。
20年工龄公务员“下海”可获补偿
《条例》第11条规定,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事业单位人员和转业、退伍军人创办中小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应当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其中工龄达到二十年的,经批准可以参照提前退休的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此外规定,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单位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以保留公职二年,工龄连续计算。
无形资产出资,占比协商约定
《条例》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规定以无形资产出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开发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条例》第20条规定,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法规还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支付给引进的从事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以按实列作技术开发费用。
研发新技术费用,可计入成本税前扣除
《条例》规定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中工业企业发生的该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五十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规定,中小企业投资开发的项目,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创新项目为大企业配套,可获贷款贴息优惠
《条例》规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生产和销售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或者转让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贷款贴息优惠。
严禁违法收费、拉赞助、变相摊派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政府部门不得将行政职权转移到中介机构,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各种有偿代理和咨询服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订购报刊杂志。
《条例》第55条规定,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诉事项推诿不办,责任追究
《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或者违法处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条例》中明确,给中小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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