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缴纳
二、事项依据: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保发[2001]27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四、办理条件:行政区域内符合受理范围中的城镇企业、事业、机关、社团及其职工。
五、办事程序:
(一)具体流程:
1、所需下载的材料和表单:
(1)、《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情况登记表》(表三)
(2)、《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四)
(3)、《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表五)
(4)、《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表六)
(5)、《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七)
(6)、《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八)
(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
(8)、《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
2、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1)、增加人员:
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八)(已参加过医疗后调入人员只报此表及医疗手册);
②、《参加社会保险个人情况登记表》(打印出的表三、贴好1寸彩色照片);
③、存有单位和增加人员信息的软盘
(2)、减少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死亡人员同时提交死亡证明;
(3)、在职转退休:
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八);(三资企业不用提供);
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
③、《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④、《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
⑤、《预缴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审批表》(仅限三资企业提供)
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仅限缴费年限不足但符合补缴条件的提供)
(4)、单位信息变更: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四)
(5)、人员信息变更: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表六)
(二)注意事项:
(1)、人员的增加、减少及在职转退休的生效日期为单位办理手续的次月。
(2)、已参加过医疗保险后调入的人员使用原医疗存折、重新打印贴纸后使用原《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疗手册”)。
(3)、首次办理参保的人员需领取医疗手册、医疗存折。
(4)、减少人员的医疗存折、手册到新单位继续使用,个人需妥善保存。
(5)、在职转退休人员使用原手册、原存折,重新打印贴纸。
(6)、社保中心医疗部提供月报打印功能。无人员增、减、变更的单位,医疗系统自动按用人单位上月月报金额托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医疗系统按月分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银行托收不成功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财务交支票或现金。
六、办理时限:报表填写正确无误,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七、费用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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