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审
二、事项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2月28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本辖区内零售药店
四、办理条件:
(1)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符合药品监督和物价管理要求,经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2)有与定点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流动资金应在8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营业面积应在
120平方米(含)以上,仓储面积在
80平方米(含)以上;并具备良好的储藏设备和条件。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资金和仓储面积等条件视不同情况可适当放宽;
(3)有及时、准确供应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值班,营业人员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合格;
(4)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能从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或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药,不得经营假劣药品;
(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有健全规范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和规章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药品价格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6)有根据医疗保险工作需要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计算机设备,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的管理软件;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和有关的统计、信息、报告制度;作好基本医疗保险宣传工作;
(7)其它条件和管理要求。
五、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批准
六、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七、费用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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