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补缴业务
二、事项依据: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保发[2001]27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四、办理条件:行政区域内符合受理范围中的城镇企业、事业、机关、社团及其职工。
五、办事程序:
(一)具体流程:
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
2001年3月3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本人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所需提交的表格材料: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
(2)、《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3)、《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
六、办理时限:报表填写正确无误,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七、费用情况:无
超低价代办注册北京公司,服务热线:010-82022548 82022203(北太平庄) 58697855 58697599(建外SOHO)
声明:本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