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
二、事项依据: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第68号令)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保发[2001]26号)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四、办理条件:行政区域内符合受理范围中的城镇企业、事业、机关、社团及其职工。
五、办事程序:
凡通过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发放北京银行医保存折)。单位需为首次办理参保的人员领取医疗存折;已参保过医疗保险后调入单位人员使用原存折。办理减少手续后暂停缴费的人员需妥善保存。
首次办理参保手续人员的存折领取:单位于缴费的次月25日至月底,到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领取;领取时需出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地点:区双榆树东里甲22号双安商场对面往东
200米;领取电话:82116611;存折密码:000000;首次取款需出示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
六、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七、费用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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