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材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的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的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复审人员出具的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卫生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
5、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卫生许可证》复印随卷归档。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六、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凭《受理通知书》核发《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准确、无误;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送达窗口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为送达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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