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核发
编号:38-33-03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
3、《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卫生部令第50号)
4、《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5]498号
5、《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6、《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
收费标准:不收费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开办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须提交
《北京市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核发申请书》(
示范)及以下申请材料:
(一)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新开办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
2、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1份;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5、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1份;
6、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标识、说明书实际样稿1份。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1份;
7、产品或试产样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8、已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含编制说明、备案表)复印件1份;
9、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1份;
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1份;
11、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复印件1份;
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复印件1份;(非新、改、扩建企业不用提供)
13、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情况1份;
1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含附件)复印件1份;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6、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17、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不具备生产能力而委托生产的企业提供: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新开办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1份)
2、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1份(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1份;
4、生产企业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5、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1份;
6、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标识、说明书实际样稿1份。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1份;
7、产品或试产样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8、已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含编制说明、备案表)复印件1份;
9、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1份;
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1份;
11、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复印件1份;
12、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情况1份;
1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含附件)复印件1份;
14、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省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允许生产保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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