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企业公章。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食品卫生国家标准、食品企业卫生规范GB14881-94及近一年卫生监督笔录所显示的守法经营情况等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进行检查。
岗位责任人: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材料审核
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现场检查
1、根据需要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按标准进行检查。
2、由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组织监督人员2名以上(含2名)对现场进行检查。
(三)审核意见
1、经资料审核,符合标准的,由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2、经资料审核,不符合标准的,由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3、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不符合标准的,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经现场监督员复验合格的,提出准予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4、复验仍不符合标准的,由现场监督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依据两次《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材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复审标准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的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的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复审人员出具的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等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等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卫生许可证》内容完整、正确、有效;
5、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须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卫生许可证》复印随卷归档。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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