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延续
许可项目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延续)
许可项目编号:BJXCXXWS287-03-2004
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 20个工作日(限期改进需增加2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4]96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六条)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申请人到北京市区经济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咨询、领取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和资料或通过区政府网向区卫生局提交申请表。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凡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延续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逾期不换证的,视为无证(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4]96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条):
(三)申请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北京市卫生局京卫法字[2004]25号《关于统一部分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提交材料的通知》规定):
1、行政许可申请表(延续);
2、原卫生许可证;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有效期内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记录;
5、产品全项检验结果及评价报告或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6、原卫生许可事项和生产工艺、布局无改变的书面说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区经济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向申请人发放《区卫生局办理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告知书》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将申请材料转全程代理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将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食品卫生国际标准汇编》(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编1992,1995,1997,1999,)及《食品卫生标准使用手册》;
(食品企业卫生范围GB8950-GB8957,GB12693-GB12698,GB13122-91,GB14881-94,GB17403-GB17404);
(《北京市学生营养午餐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京卫防字
[1999]91号,1999年7月19日);
(《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试行)》京卫防字[1999]94号,
1999年7月21日);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2000年1月16日);
(《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京卫防
字[1998]133号;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
[2002]57号);
本岗位责任人:卫生监督所各科(队)审核监督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核全部书面材料,卫生监督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方式和生产经营范围核实;对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进行现场审查;对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查阅存档的卫生监督笔录。现场审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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