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变更
许可项目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变更)
许可项目编号:BJXCXXWS287-02-2004
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申请人到北京市区经济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咨询、领取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和资料或通过区政府网向区卫生局提交申请表。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它负责人、许可项目时,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依据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4]96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七条);
(三) 申请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参照北京市卫生局京卫法字[2004]25号《关于统一部分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提交材料的通知》规定):
1、变更单位名称提交材料:
⑴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⑵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决议;
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⑷其他证明文件;
⑸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交材料:
⑴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⑵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⑷其他证明文件;
⑸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3、变更地址:凡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4、变更许可项目:原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可满足新项目要求的可以申请办理变更,其他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⑵变更理由说明;
⑶原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⑷新增项目产品全项检验结果及评价报告或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区经济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填写许可流程表,向申请人发放《区卫生局办理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告知书》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将申请材料转全程代理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将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食品卫生国际标准汇编》(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标准处编1992,1995,1997,1999,)及《食品卫生标准使用手册》;
3、(食品企业卫生范围GB8950-GB8957,GB12693-GB12698,GB13122-91,GB14881-94,GB17403-GB17404);
4、(《北京市学生营养午餐卫生管理办法(试行)》京卫防字
[1999]91号,1999年7月19日);
5、(《北京市送餐企业卫生规范(试行)》京卫防字[1999]94号,
1999年7月21日);
6、(《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200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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