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注销
许可项目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注销)
许可项目编号:BJXCXXWS287-04-2004
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㈠申请人到区经济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咨询,领取行政许可申请表(注销)和资料或通过区政府网向区卫生局提交申请表。
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食品卫生许可证(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4]96号):
1、原经营场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2、食品卫生许可证过期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违反食品卫生
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办。
工作标准: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责任人:区政府经济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交申请人签收,填写《行政许可证件注销报批表》,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将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工作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标准。
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审核监督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审核书面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审核人员在《行政许可证件注销报批表》上填写“同意注销”的意见,将材料转复审人员;不符合标准的,由审核人员在《行政许可证件注销报批表》上填写“不同意注销”的意见,将材料转复审人员。
工作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复审
工作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复审监督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证件注销报批表》上填写“同意”的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工作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行政许可证件注销报批表》上签署“同意注销”的意见;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证件注销报批表》上签署“不予注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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