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撤销
许可项目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撤销)
许可项目编号:BJXCXXWS287-05-2004
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由卫生局主管领导指定承办人员负责填写《行政许可证件撤销报批表》。 要求被批准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卫生许可证》及其副本。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工作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调查材料齐全、有效。
岗位责任人:区卫生局承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由卫生局主管领导指定的二名承办人员按照审批标准对该项行政许可进行调查,制作调查笔录,根据需要到现场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将《行政许可证件撤销报批表》和全部调查材料交科室负责人。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审核
工作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调查材料齐全、有效。
岗位责任人:区卫生局有关科室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书面审核全部材料,在《行政许可证件撤销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工作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调查材料齐全、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书面审核全部材料。同意撤销的,在《行政许可证件撤销报批表》上签署“同意撤销”的意见;不同意撤销的,在《行政许可证件撤销报批表》上签署“不予撤销”的意见,将全部材料交承办人员。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档案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卫生局承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撤销的,承办人员制作《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并通知行政相对人签收,收回《卫生许可证》及其副本。
对不予撤销件,将全部材料按要求归档。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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