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许可项目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决定)
许可项目编号:BJXCXXWS287-01-2004
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章第十二条(卫生部1997年3月15日第50号令)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申请人到北京市区经济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咨询、领取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资料或通过区政府网向区卫生局提交申请表。
(二)申请人首次申请提交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法字[2004]25号《关于统一部分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提交材料的通知》规定: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行政许可申请表;
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⑷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⑸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比例不小于1:200);
⑹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还应提供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⑺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的材质种类和包装材料的检验报告单或检验合格证明;
⑻产品执行标准;
⑼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⑾产品全项检验结果及评价报告;
⑿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如委托检验的,还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
生产保健食品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新品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食品进行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类型的产品类别。保健食品进行委托加工,受委托加工企业还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委托加工的产品标签上应同时标明委托生产加工企业和受委托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食品经营销售企业,包括储存、运输等;市场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⑷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⑸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比例不小于1:200);
⑹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3、餐饮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⑷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⑸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比例不小于1:200);
⑹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4、食品摊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行政许可申请表;
⑵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⑶非流动摊贩应提供场地使用证明;
⑷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5、在街头、夜市、早市、食品展销会、庙会等设摊从事加工、销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4]96号)。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政府经济服务大厅卫生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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