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中国之前曾是缔约国居民,主要是为了在中国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中国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中国。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根据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具体规定,中国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若干年内免予征税;或自到达之日起停留不超过若干年的,给予免税。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
注:协定中提及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在中国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资格,并经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中国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国税函[1999]37号)
有关征免日期的具体计算规定可见:(86)财税协字第030号
有关执行税收协定教师条款的问题可见:国税发[1994]153号
超低价代办注册北京公司,服务热线:010-82022548 82022203(北太平庄) 58697855 58697599(建外SOHO)
声明:本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