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票期权的定义。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国税发[2005]35号)
注:1)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可按照股票期权所得进行税务处理。(国税函[2006]902号)
2)雇员以上述股票期权以外的其他方式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各类折扣或补贴,仍属该个人因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计算纳税。)
2.具体征税规定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注: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上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认购股票期权(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公式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征免个人所得税。
3)员工取得本注释第1)款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902号)
(2)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方式:将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482号)
注:上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3)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注:上述“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B.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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