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的征税规定
1.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注:也包括年底双薪)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注:全年一次性奖金几种特殊情形的计税处理
1)对纳税人从
2005年1月1日起,取得属于
2004年12月31日前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适用问题,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取得
2004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数月奖金应按国税发〔1996〕183号文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取得
2005年1月1日起支付的数月奖金应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纳税。
2)对纳税人在同一月取得若干笔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年终奖金、年终双薪或绩效工资,由于工薪所得按月计征税款,如果纳税人在该年度尚未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上述全年奖金可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征税。
3)对个人就职于当年度新开业的企业或者当年度工作不足12月,取得的不足12个月计发的全年奖金,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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