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名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项目变更
编号:
38-4-04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92 号令)
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9 号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申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变更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 IP地址、网站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地址、服务方式及服务项目的 ,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填写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 》 4 份
(示范),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的应提交:
a 、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b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 变更 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或经工商行政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 、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2 、变更网站 IP 地址的应提交:
a 、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b 、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 、变更网站名称的应提交:
a 、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b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c 、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
a 、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b 、公司董事会决议;
c 、变更后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复印件;
d 、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5 、变更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
a 、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b 、变更后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学历证书复印件;
c 、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6 、变更企业地址的应提交:
a 、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b 、变更后地址的场地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
7 、变更服务方式及服务项目的应提交:
a 、有关变更情况的说明;
b 、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8、
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 出如有虚假承担
法律责任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2份;
10、 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 A4 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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