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审的《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其中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协议。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草案)》在一审时,有的委员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应当强调政府和特许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特别是对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明确写入法规。根据审议意见,“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以下内容:“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协议。一方认为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应当与另一方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协商不一致产生争议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草案修改稿”还将“草案”中的“因政策调整严重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的,政府可以给予相应补偿”中的“政府可以给予相应补偿”修改为“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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