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型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卫生标准》京卫防
字[1998]133号;
8、(《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京卫疾控字
[2002]57号);
本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审核监督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审核全部书面材料。卫生监督员对变更许可项目的申请,应当根据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许可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将全部申请资料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许可流程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后转复审人员。
工作时限:14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复审监督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许可流程表上填写“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科(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核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同意”的审定意见,制作《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全程代理人;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许可流程表上填写“不同意”的审定意见,制作《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全程代理人。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
2、制发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政府经济服务大厅卫生局窗口全程代理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书并归档。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卫生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北京市卫生局京卫疾控字[2004]96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九条、第十条》),将《卫生许可证》和《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申请人签收。
对不予批准件,将《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退还凭证》和申请材料一并交申请人签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许可工作结束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工作时限:1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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