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5) 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6)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2、商业:
(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它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回+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3、服务业:
(1)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其它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外企所得税法全面深入解读(5)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适用的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影响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很多,不能不熟悉地掌握详细、明确的规定。
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很多,必须掌握详细的规定。
1、一些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4)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在依照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外汇牌价”,按税法细则第14条规定,是指“外汇买入价”。国税发[1995]70号文规定,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所得为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统一使用中国银行的挂牌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入和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3号)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全部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2、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得既有外国货币,又有人民币的,可以用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国货币收入缴纳税款。企业不得用借入、股东投入或调剂取得的人民币,代替外国货币收入缴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入不足以缴纳应纳税款的,其不足部分,应以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外国货币,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如:
2005/3/7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超低价代办注册北京公司,服务热线:010-82022548 82022203(北太平庄) 58697855 58697599(建外SOHO)
声明:本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