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5、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摘自财税字【2000】第25号通知]
(二)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一) 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摘自财税字【2000】第25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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