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因此这类基金会往往运转良好,对公益事业贡献很大。
《条例》对基金会分类管理,明确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严格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维护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场上的竞争,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放开政策,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使他们能更自主地实现捐赠意愿,使他们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总之,我们鼓励资助公益事业更多依靠富裕的个人或企业。
七、如何对基金会的财产运作进行监督?
答:基金会是运作财产的组织,这就对基金会的财产管理和使用提出很高的要求。《条例》从八个方面对基金会财产运作进行了约束。
1、财产来源要合法(第八条第二款);
2、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第二十八条);
3、重大募集资金、投资活动,需经理事会以特殊程序通过(第二十一条);基金会设监事,监督财务运作等活动(第二十二条);
4、基金会的决策不得与基金会的理事、监事有利益相关。(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5、监事和不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条);
6、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必须达到相当大的比例(第二十九条);
7、基金会无力从事公益活动就必须注销(第十六条第二款);
8、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必须仍用于公益目的(第三十三条);
这些条款相互配合,构筑一个比较严密的框架,促使基金会将财产用于特定的公益目的,避免基金会被用于营利目的,避免基金会财产的流失、浪费,避免基金会成为养人机构,避免基金会成为关联交易的手段。我们将依据《条例》对基金会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如发现违法条例的情形将依法予以查处。
另外,公众的监督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条例》要求基金会的财务状况要公开透明,对社会公示。在实际工作中,民政部门也将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建立、健全基金会等民间组织的公众监督机制。
八、问:为什么《条例》没有对基金会的税收问题做出规定?
答:利用税收手段管理基金会,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还需要完善。利用税收监管基金会的前提是基金会享受税收优惠。《条例》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立法制度,涉及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由税收部门统一制定。所以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总之,要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基金会的存款利息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全部免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免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九、基金会原始基金标准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基金标准进行了分类: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基金要高于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中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高于地方性的公募基金会。
这个标准的确定有三方面考虑:
1、限制公募基金会数量过多增长,鼓励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
2、确保基金会有能力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和维持自身运转。分析表明,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才有力量开展公益活动并维持自身运作。
3、考虑现有基金会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性基金会中只有一半左右的基金会拥有1000万以上的基金。地方性的基金会除了少数发达地区外,资产更少。人民银行199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有近40%的地方性基金会的基金未能达到现行规定的21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标准。由此看来,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应当略低于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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