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行政许可总时限:设立登记审批60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审批20个工作日,注销登记审批20个工作日。
一、设立登记
(一)受理
申请设立基金会,发起人需要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6)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2.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①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当场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当场无法告知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并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审查。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初审
1.初审标准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发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辩告知书》,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4.必要时举行听证。
5.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单位、人员的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相关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符合标准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及时间,转入二审程序。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二审程序。
时限:40个工作日。
(三)二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及时间,转入终审程序。
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终审程序。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终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及时间,转初审人员办理。
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注明理由、时间,按原渠道退回初审人员办理。
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制作文书、证书
工作标准: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相关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批准设立登记的,制发:
①《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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