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公募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行政许可总时限:成立登记审批60个工作日,变更登记审批20个工作日,注销登记审批20个工作日。
一、设立登记
(一)受理
申请成立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公募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
(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2.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①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当场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当场无法告知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并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审查。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初审
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发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辩告知书》,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3.必要时举行听证。
4.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单位、人员的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相关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进行初审。
符合标准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及时间,转入二审程序。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二审程序。
时限:40个工作日。
(三)二审
对符合标准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及时间,转入终审程序。
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终审程序。
本岗位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终审
对符合标准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及时间,转初审人员办理。
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注明理由、时间,按原渠道退回初审人员办理。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审定。
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制作文书、证书
工作标准: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相关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批准设立登记的,制发:
①北京市民政局文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②《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2.不予批准设立登记,制发: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5个工作日。
(六)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文书和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
2.材料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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