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二、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6)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四、程序、期限
(1)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设立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设立登记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成立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设立或不批准设立的决定,这一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设立登记,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决定书。
六、有关手续及事宜
1.基金会设立发起人接到登记批准通知书后,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领证手续。基金会管理处有关人员负责接待,宣讲有关法规和注意事项,做好发证工作。
2.基金会应及时填报印章备案表、银行帐号备案表,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3.基金会应随时将税务登记、财政登记、代码标识证书以及编辑出版刊物等办理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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