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就《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政策答问全文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中一些比较关键的名称词汇进行了详细解释,对条例中相关政策制定的过程、依据、考虑及有关重要问题进行了细致深入的解析和回答,对于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准确把握条例政策内涵,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参考性。
一、如何理解“非营利性法人”一词?
答:基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四类法人:机关、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法人。以往,基金会被归入社团法人。但是基金会不是以人为基础,而是以财产为基础设立的组织,这与社团由会员组成的基本特点有着本质差异。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使得我们无法将基金会按照社团的方式来登记、管理,必须制订专门的法规。这一点已经引起法学界的注意,《民法典》的起草也将涉及这个问题。为配合今后的立法工作,我们在《条例》没有强调基金会为社团法人,只对它的非营利性做出界定。“非营利性法人”不是专有名词。
二、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
答: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因此,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三、为什么基金会不称为“公益基金会”?
答: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基金会是特指以从事公益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的、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没有必要在名称中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如果称为“公益基金会”,那么,就会造成还有“非公益基金会”的误解。
四、基金会为什么要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答:《条例》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
(双重管理体制是指:在登记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最终审批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初审。在管理环节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
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双重管理体制是我国民间组织管理的基本制度,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相适应。我国的民间组织尚处于发育之中,法律制度、社会监督体系也不健全,我们民间组织登记机关的机构、人员等力量也不足,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配合。同时,我国民间组织自身也比较薄弱,它们的发展也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引导。
五、关于外国人在华设立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有何规定?
答:《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境内外的限制,依照本条例,外国人可以在华捐资设立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也可以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长期以来,我们了解到很多外国个人、企业有在中国设立基金会的意愿;外国基金会也希望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活动。这次,《条例》为外国人设立基金会和外国基金会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给这样的组织、机构以合法身份,将它们纳入法制化的管理。一方面,是要求任何基金会和基金会的代表机构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活动;另一方面,也是为我国的公益事业争取到更多的有益支持。
六、为什么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类?
答:《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
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就是面向社会、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基金会。而国外基金会发展的历史中,涌现了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这种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由于它资金来源充裕、稳定,运作情况又关系到捐赠人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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