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准设立登记,制发: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5个工作日。
(六)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文书和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
2.材料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变更登记
(一)受理
基金会申请变更登记应填写《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同时填写《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每张《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只能用于申请一项变更。有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
名称变更还需填写名称变更理由;住所变更还需填写住所证明;原始基金变更还需填写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宗旨或业务范围因章程修改发生变化的还需重新核准章程。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①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当场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当场无法告知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并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
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审查。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初审
初审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相关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符合标准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及时间,转入二审程序。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二审程序。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二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及时间,转入终审程序。
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终审程序。
时限:5个工作日。
(四)终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标准的,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及时间,转初审人员办理。
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注明理由、时间,按原渠道退回初审人员办理。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制作文书、证书
工作标准: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相关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批准变更登记的,制发:
①《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②《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批准变更登记的,制发: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5个工作日。
(六)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文书和证书颁发、送达申请人;
2.材料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三、注销登记
(一)受理
申请基金会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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