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投资公司只能为以上所述的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服务。
外资投资公司不能代替其投资者在中国从事贸易中介服务。
第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投资公司可向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第八条 根据外资投资公司拟设立的项目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规定核定外资投资公司的期限。
第九条 外资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第十条 外资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外资投资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所规定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出资设立外资投资公司。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外资投资公司的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担保函,保证其所设立的外资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出资和技术转让。
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设立外资投资公司的,其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担保函,保证其子公司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其所设立外资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并保证该外资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出资和技术转让。
第十三条 外资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第十四条 外资投资公司的税收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五条 外资投资公司应切实履行项目投资计划,并将每一年度的投资情况于下一年度的前三个月内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六条 外资投资公司与其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彼此独立的法人或实体,其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处理。
第十七条 外资投资公司与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逃避管理和纳税。
第十八条 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外资投资公司的,准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Investment Companies by Foreign Investors
(Promulgated on April 4,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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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Investment Companies by Foreign Investors
(Promulgated on April 4, 1995)
In order to promote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and to introduce foreign advanced technology and managerial expertise, foreign investors are permitted to establish investment compan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investment company") in Chin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inese laws and regulations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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